第二百三十九章 经济调整四 (第2/2页)
此外,还要还原安全成本和人工成本。
通过还原上述相关成本,促进成本内部化,实现各相关主体之间合理的利益分配。
5、推进资源价格形成的市场化进程,矫正扭曲的利益分配。
从此领域的改革进程看,资源价格形成的市场化改革虽已启动,但现在实际情况是,这一市场化程度依然很低,下一步应加快推进资源价格形成的市场化进程,进一步扩大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市场竞争性出让资源方式的使用范围。
对于现存的资源价格双轨制,应加快实现并轨的步伐,对于体现公益性目标的价格支持,在适用范围和使用力度方面建议务必严格控制。
即使对那些不可避免的非市场化价格部分,也应着手在市场化价格和非市场化价格之间构筑严密的隔离带,防止串通套利。
同时,非市场化价格形成并不意味着资源可以无偿使用,要通过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以体现最基本的成本和价值观念,尽可能缩小双轨制的价格落差。
建议将目前流行的前端价格支持模式改为后端补贴支持来实现公益性目标,进而从根本上消除双轨制存在的空间。
在推进资源价格形成的市场化进程中,特别要厘清政府的角色定位,按照老子为无为的思想,有所为有所不为。
有所为者,主要是强化其市场监管者和公共服务者的职能。
有所不为者,主要是逐渐弱化、淡化政府作为资源直接经营者和交易者的角色。
为此,需要在两条线推进改革:一条线是政府要与国有资源性资产的运营系统分开,政府应着力获取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收收入,不再直接经营国有资源性资产,而由国有资源性资产运营系统获得授权经营。
此授权经营虽然不是最优安排,而是一种次优安排,但在现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关键在于在这种安排下,强化政府的监管者角色,通过价格监管防止垄断定价和垄断暴利。
通过这条线,试图切断权力部门利用对资源的垄断性经营获取利益的管道。
另一条线,变行政性强制交易为市场化自愿交易,政府不宜再凭借强制力直接介入资源的交易,而由资源现有使用者与潜在需求者之间直接谈判和交易,政府只是作为第三方负责制定交易规则,监督交易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维护好交易环境和秩序。
6、加强资源合法产权的保护,确保资源现有支配者利益不受损害
整个社会必须树立这样一种观念--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依法取得国有资源和土地的使用权后,在法定期限内应视为其法人或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得到尊重和保护。
首先,国家不得随意收回资源的使用权,包括改变资源的使用方向,如遇某些特殊情况拟收回国有资源使用权的,务必将此类行为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范围之内。
而对于非公益性的,则切记不应动用国家权力,而应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由有关当事人协商解决。
其次,即使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确实需要调整资源使用权的,也不应以非经济手段强行操作,而应实行征购这包括农民的土地。
在这一过程中,资源现有支配者有获得合理经济补偿的权利,补偿标准须参照资源的市场价值决定。
第三,在国家需要调整资源使用权和征购时,要完善有关程序,利用公告、协商、申诉和仲裁等机制,保障资源现有支配者,特别是农民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以上六条建议,宜分步骤实施。
如进展顺利,当前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当然,仅仅建立和健全资源环境产权制度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方面的制度变革和政策矫正并协调运作。
方法--据估计,如果将资源开采过程中造成的资源、环境成本等都纳入资源生产成本,资源吨平均增加成本约50元,其中部分矿种成本增加可能更多。
综合估算,目前被湮没的矿产品单位成本约在50—100元。
应该说,不完全成本是目前资源行业取得暴利的最主要原因,也是这些企业超常致富的奥妙之一。
所以,要对每吨资源征收200元的环境不完全成本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