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七章 经济调整三 (第2/2页)
二是房地产企业获取较高的收入。
在地方政府和房地产企业获得两益的同时,也存在着两损:
一是农村土地的实际拥有者——农民利益受损。
二是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的消费者在高房价的格局下利益受损,这种两益两损与资源产权交易制度的缺陷有直接关系。
从当前实际情况看,资源环境产权保护不力,突出表现在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不力上。
土地问题比较复杂,对国家来说土地是资源,但对农民来说土地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产。
因此,保护土地既是保护国家资源,也是保护农民的资产,当前,在这方面,土地征用随意性强,范围不断扩大,对农民的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款拖欠、克扣、截流等问题屡屡发生,这些矛盾使农民的利益严重受损。
据有关方面统计,仅在1955-1967年间,全国征用耕地240万亩以上,约300万农民因此失去或减少土地,如果再考虑违法占用耕地的情况,估计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数量可能高达500-600万人。
1970年之后,虽然农民失地问题引起有关方面重视,但这一问题不但没有缓解,反而愈加严重。
根据现行对土地征用的补偿和对农民的安置标准,对农民现金形式的补偿通常都在每亩1.8万-2.2万元之间,铁路、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征用,补偿一般只有每亩7000-8000元。
即使如此低的补偿安置费用,由于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农民也未必享受得到,1970年立法机构在进行《土地管理法》执法检查时,共查出拖欠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近十亿元。
产权保护不力,对农民收入和生活造成直接影响,从国家统计局一项失地农户调查中发现,在这些失地农户中,征地时安置就业占2.7%,外出务工约占24.8%,经营二、三产业约占27.3%,从事农业约占25.2%,失业在家约占20%。
这些农户耕地被占用后人均收入水平明显下降,如果无法顺利使农民获得接续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失地对农民收入水平的负面冲击将会进一步加剧。
在此想进一步指出,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利益受损,其形成的原因是复杂的,不仅仅是资源产权保护制度出了问题,而且与资源产权界定制度和资源产权交易制度的不完善也有直接关系。
从资源产权界定制度上看,农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安排实际上导致在产权归属上的模糊和混沌,产权主体实际上处于被虚置的状态。
加之现行法律并没有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明确界定为物权,与此相关的处分权和收益权没有得到充分体现,造成产权经济理论所说的产权残缺。
从资源产权交易制度上看,行政性的强权代替了平等的市场交易,从土地征用的认定到补偿费的确定和劳动力的去向等,基本由权力部门独家决定。
所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参与权、决策权和对补偿收益的充分享有权,这是一个深刻的产权制度问题。